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船舶管理所和船管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所和船管站规范管理,加强船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区在册渔船和乡镇船舶管理水平,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112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岚综委办〔2022〕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设置船舶管理所和船管站主要是为规范乡镇船舶管理,提升乡镇船舶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船舶管理所负责本片区内的乡镇船舶管理工作;船管站负责区域范围内的乡镇船舶管理工作。每个船舶管理所配备3名专职船管员,船管站兼职船管员配备人数由片区管理局根据实际管辖范围和工作实际安排。
第三条船管员管理以增强工作实效为目的,通过规范管理,调动船管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协管作用。
建立健全本片区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
1.加强宣传培训。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织本辖区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船舶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发证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2.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配备船管员,加强船管员队伍管理;制定、实施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具体办法,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制度。
3.落实建档管理。组织发放乡镇船舶船牌及刷写乡镇船舶船名号,对私自拆除北斗设备、AIS等定位装置、不穿戴救生衣、违规载客出海的船舶,予以收回船牌及船舶名号。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摸清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所有人、作业类型、主要技术参数(材质、船长、功率、吨位)、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分类梳理、一船一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
4.加强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船况与登记是否一致,有无安装北斗等定位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船况与登记不符、未安装北斗设备等情况的乡镇船舶,严禁离港,未完成整改不得出海作业。
5.加强隐患排查。对本辖区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必须闭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查处和处理(拆解)本辖区内未登记在册并纳入乡镇管理的机动船舶(包括艇、排、筏等)。
6.加强动态监控。负责乡镇船舶北斗等终端设备监控平台的日常监视,梳理系统离线乡镇船舶清单,一旦发现乡镇船舶离线、异常等情况,第一时间联系船东船长了解情况,并联系售后服务公司核查处理,确保离线乡镇船舶及时核查检修上线;做好乡镇船舶数据维护和统计分析以及乡镇船舶安全救助终端识别码管理工作。
7.加强进出港报备。组织开展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有关船舶航行和作业海域范围的报备。
8.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本辖区乡镇船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村(居)属地责任和船东( 船长)主体责任。
9.落实源头管控。加强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制止及查处违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的造船厂(点)。
10.组织开展救援。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做好本辖区乡镇船舶事故善后工作,开展乡镇船舶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村(居)委会落实乡镇船舶事故整改措施。
2.做好船舶渔船民信息采集和进出港报备登记,受理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有关船舶航行和作业海域范围的报备。
3.开展本站所辖船舶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及登记造册,健全所辖船舶基础数据,及时掌握本站船舶渔船民变动情况;
4.开展港澳口、码头、岸线巡查,收集掌握涉海治安动态和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或疑人、疑船、疑事、疑物,及时报告片区船舶管理所和公安机关;
5.负责梳理系统离线乡镇船舶清单,一旦发现乡镇船舶离线、异常等情况,第一时间联系船东船长了解情况,并联系售后服务公司核查处理,确保离线乡镇船舶及时核查检修上线;做好乡镇船舶数据维护和统计分析,以及乡镇船舶安全救助终端识别码管理工作。
6.配合建立健全村(居)和船主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合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引导船民穿戴救生衣;
第六条按照“谁使用、谁招聘、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片区管理局负责片区船舶管理所专职船管员和村(居)船管站兼职船管员招聘工作。每个片区船舶管理所增加3名编外聘用人员作为专职船管员(三年内消化至片区普通类编外聘用人员核定限额内)。18个村(居)船管站按照80:1(船只/船管员)标准配备76名兼职船管员(详见附件1、附件2),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原则上不得兼任船管员。
第七条船管员选聘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乡镇船舶管理工作,专职船管员年龄在20-40周岁之间,兼职船管员年龄在25-65周岁之间,熟悉渔业生产、经验丰富、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根据船管员的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属地片区组织村委会、相关业务部门等向片区船舶管理所推荐兼职船管员候选人,经片区船舶管理所审核后报片区管理局研究。由片区管理局确定候选人,并在该村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聘用的船管员,由推荐部门填写《船管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3),由片区管理局办理聘用手续,并将确定的船管员名单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见附件4)。
第九条船管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三年,离65周岁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聘用,自片区管理局聘用之日起算。聘期届满没有续聘(含年龄超65周岁)、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认真履职等原因不再担任船管员的,由片区船舶管理所上报片区管理局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片区管理局负责专职船管员和兼职船管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是否常住本辖区(占30分)、工作实绩(占70分)等情况,主要考核船管员的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指能否履职尽责,按时完成所(站)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量化方式进行赋分,满分100分,分别由各片区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片区公安分局(筹)、船管站站长进行赋分。其中,各片区管理局占总分的40%、农业农村局占总分30%,片区公安分局(筹)占总分的20%,船管站站长各占总分的10% 。各片区管理局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为90分及以上,称职为60分至89分(含60分和89分),不称职为60分以下;优秀占比不超过20%。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优先给予续聘,并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对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船管员,视情节给予告诫、通报;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片区管理局应将船舶管理所、村(居)船管站工作经费及专职船管员人员经费列入片区本级部门预算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在三年过渡期内由区级财政统筹保障。三年过渡期后(在片区普通类编外聘用人员核定限额内)参照片区管理局最高限额内临聘人员的经费标准予以保障。兼职船管员人员经费按规定由区级财政统筹保障。船管员统一购买意外保险事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片区船舶管理所专职船管员工资按照普通类编外聘用人员标准5万元/人/年;村(居)船管站兼职船管员补贴3万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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